“115万的死亡赔偿款,只给孙女5万!”余姚这一家子闹到法院......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1:58) 点击:659 |
泰州律师分析案情 男子意外身亡 死亡赔偿金引家庭纷争 2020年4月,刘大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摔倒,后被林某驾驶的货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林某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外65%的赔偿责任,判决林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15万元。 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6名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求其提供退款账号用于领取赔偿款。然而,电话挂断没多久,该案的第五原告刘洁就立马来电询问。 “法官,如果只有前面四个原告的签字,法院会直接把赔偿款打到退款账户吗?”电话那头的刘洁,语气满是焦急。在法官明确告知,只有全部原告一致确认退款账户,法院才会发起退款流程后,刘洁这才放下心来,慢慢向法官细说了6名原告之间的关系。 刘家是一个重组家庭,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刘家共有6人参与诉讼,其中,第一、第二原告是死者刘大的父母,第三、第四原告是刘大的第二任妻子和儿子,第五、第六原告则是刘大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刘洁两姐妹。 案件胜诉后,刘洁的爷爷奶奶认为,刘大生前还有60万元的负债,赔偿款的大部分都需要支付债务,且刘小弟目前年仅7岁,年纪尚幼,以后的学习生活都需要用钱。而刘洁姐妹都已成年,此前又在刑事谅解款中分得了5万元,所以老人家仅同意分配给刘洁姐妹各5万元。 而在刘洁两姐妹看来,父亲很早就和母亲离婚了,生前对自己姐妹的关爱本来就比较少,再加上是女孩子,本就不受爷爷奶奶待见,如今在父亲死后的赔偿款分配上还要遭受这样不公正的对待,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法官算了两笔“账” 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退费,背后却牵扯到遗产、赔偿款的分配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款项分配将陷入僵局,后续还很可能会引发次生的继承纠纷。如何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修复亲情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成了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为“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隐患,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承办法官主动联系6名原告,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并从法理、情理方面算了“两笔帐”。 一笔是“法律账”。针对双方据理力争的死亡赔偿金部分,承办法官向刘洁姐妹表示,这笔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了一笔高额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这笔款项是支付给死者刘大生前抚养的亲属的,即爷爷、奶奶及刘小弟等3人,并不能平均分得。针对款项用于支付债务的意见,法官也详细释明了法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如果要用于还债则必须取得全部家属的同意。与此同时,凭借丰富的家事审判经验,承办法官又结合此前相似的判例对继承纠纷起诉的后果进行了合理合法的推定。 一笔“亲情账”**。**老话说,打断骨头连着筋,一家人终究是一家人,如今作为家庭主心骨的刘大意外去世,作为他的父母、子女、配偶更应该尊老爱幼、和睦相处。 经过法官几个小时的释法说理,最终6名原告达成协议,包括遗产继承分配、赔偿款分配等所有矛盾“一揽子”解决,法院将根据该协议内容将款项打入相应账户中。 签字那天,刘洁姐妹与爷爷奶奶聊了聊最近的生活和工作,虽然因多年不联系略有一丝生疏,但也尽显温情。(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1.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可以清偿,另一种认为是不能清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所以未经死者全部亲属同意,不能直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与此同时,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参与分配。 2.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是否具有专属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抚养人有人数的,年赔偿总额类似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将被扶养人生活计入死亡赔偿金金额中,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死者生前需要承担赡养、抚育义务的近亲属进行认定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因此在分配时,不能简单粗暴的按照全部近亲属人数进行分配,而是要根据每个实际被扶养人的可得金额进行合理分配。 3.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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