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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75平方的拆迁房,余姚夫妻离婚多年两上公堂!法官一招终解恩怨!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9 11:56)    点击:759

泰州律师分析案情

  为拆迁房,夫妇离婚后对簿公堂

  2014年,姚女士因和丈夫黄先生性格不合等原因,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7年,姚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并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黄先生所有。

  让人想不到的是,离婚后没多久,黄先生就一纸诉状将前妻姚女士及其父母等人起诉至余姚法院。

  而这起官司的起因则是姚女士一家因拆迁获得的500平方米安置面积,黄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他对拆迁安置房享有的权益。原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姚女士父亲名下房产拆迁。黄先生认为,根据拆迁协议,其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再加上独生子女奖励50平方米,总计享有100平方米的权益。

  姚女士等人认为,拆迁时黄先生的户口并不在拆迁户内,其对被拆迁房屋并无贡献,无权享受安置权益。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闹上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得来,是被告作为户主与相关拆迁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而取得,原告黄先生虽未在册,但是在实际安置过程中,将其作为非农户口予以安置;依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作出的贡献大小、安置人口对安置面积所起作用,结合安置政策规定,酌定原告黄先生享有50平方米的权益份额。另,被告姚女士一户虚增了1个人口,该虚增人口按照享有50平方米安置份额计算,该份额性质属于独生子女奖励,相应权利应归属于父母享有,故原被告各享有25平方米。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黄先生享有拆迁后安置面积75平方米。

  二诉前妻,要求分割房产

  时隔4年,黄先生再次起诉前妻,起因是前妻不愿配合将拆迁所得某小区的房屋过户给他。黄先生认为,法院判决自己享有拆迁后安置面积75平方米,如今前妻一方已经拿到了拆迁所得房屋,理应将房产分割出来。

  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女士一方提出反诉,按照拆迁安置政策,享受安置房屋需支付相应房款,要求*反诉被告*黄先生支付相应的房款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拆迁安置房享有共有权,黄先生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拆迁所得安置房,姚女士一方根据拆迁政策的确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因此姚女士一方的反诉要求也是合理的,购房款要根据拆迁政策据实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黄先生所有,姚女士一方需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黄先生向姚女士一方支付房款13.1万元。

  法官一揽子终解6年恩怨

  法院判决后,姚女士一方反应十分强烈,对婚姻早已破裂,但黄先生却仍然可以享有房子权益心有不甘,更是当场吵着要上诉。

  考虑到双方僵持不下,后续可能会衍生出执行案件,甚至可能产生腾空交付房屋等相关诉讼。为一揽子解决争议,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同时,就房屋过户、交付和购房款支付提出协商方案供双方参考。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姚女士及家人表示不再上诉,并与黄先生就房屋过户等事项达成了书面协议。

  前不久,法官再次拨通姚女士的电话,了解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法官终于放下了心中的大石头。这场纠缠了6年之久的恩怨也就此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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