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辆折抵抚养费 原州区人民法院快速执结涉民生案件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49) 点击:816 |
泰州律师分析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2年2月28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件涉及抚养费的涉民生案件。2019年5月22日张某与安某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仅约定两个子女由母亲抚养,对抚养费未约定。离婚后,两个子女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父未支付过抚养费。2020年两个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9600元,之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至二子女均年满十八周岁止。 后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申请由其父支付至2021年12月间的抚养费共计2.4万元,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秉承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同时考虑避免给当事人双方的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原州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讲明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用亲情感化被执行人,劝说其应该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义务,给付其孩子的抚养费,避免给孩子再次造成伤害。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劝说,被执行人张某称其现在经济困难,暂无现金履行,愿意用实际占有一辆轿车折抵两个子女抚养费,经申请人同意后现场予以交付,案件成功执结。法官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有效解决了被执行人现金履行能力不足的困境,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释法 原州区人民法院提醒您: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的费用。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是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双方都应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这样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又有悖于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纠正和严厉处理,以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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