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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还彩礼 法院判决不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2 10:05)    点击:142

  夫妻感情不和,丈夫不仅起诉要求离婚,还要妻子返还彩礼钱,我们来究竟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泰州律师

  李某(男)称与刘某(女)于2020年5月办理登记结婚,但未举办婚礼。办理登记结婚前,刘某向李某索要彩礼20万元,其中包含见面礼1万元 。双方原定于2021年正月举办婚礼,后双方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现李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一直共同生活,其履行了作为妻子的义务,因此李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根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并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李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了刘某彩礼16万元,女方上门费10001元及办酒席的费用30000元。双方婚后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双方均感觉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彩礼返还的问题,案涉20万元中,16万元系彩礼,女方上门费及酒席费用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赠予,而非彩礼。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目的已实现,且双方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李某要求返还20万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 官 说 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非儿戏,人生大事,应当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引导社会良好风尚,幸福小家庭,和谐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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